黄大川提出了他自己的观点,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另外一句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政府的约束。不论是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规定梅荣在不能在城市中心自由贩卖自己的东西,梅荣的行为本身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而城管执法局提出了影响了市容市貌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法律支持,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或许可城管执法局可以做出没收梅荣东西的决定,这是不可为的事情。
柳林彬在辩护中说道,我们是按照平南市城市管理的条例中依法取缔流动摊贩的规定执行的,并没有任何的不当之处,是有法可依的。
黄大川把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拿了出来,也把河海省政府和平南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拿了出来,说这里面没有任何的地方提出不能有流动摊贩的问题,也就是说梅荣的行为在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中是可以进行的,唯一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一则中第二十六条提到了“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也就是说摊点的形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并没有规定流动摊点就是违法的,保护好城市环境卫生也提到了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而梅荣的流动摊点并没有对城市环境造成任何的污染,他的生产原材料、生产产品和生产废料都在他的小三轮车里,城管执法局的干部也没有找到梅荣对环境卫生破坏的直接证据。
黄大川接着讲,城管执法局本身是没有立法权的,他们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也不能超越立法机构赋予的权力,所以这个条例的本身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时,这个条例也并没有指出在某个具体的时间和具体的范围内不能具体从事某种特点的商业活动,对于梅荣的行为也就同样不具备约束力。
柳林彬则还是围绕着他所理解的部门制度进行辩护。
法院最终的判决出来了,法院判定市城管执法局败诉,市城管执法局做出的没收梅荣贩卖工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市城管执法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市城管执法局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是把梅荣的车和汽油桶还给了他,梅荣也没有追要更多的经济补偿。这次民告官的胜利在平南市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梅荣这个普通的小贩却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未完待续)